


2017年度成都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死者黎某系鐘某的配偶。從2014年4月起,黎某在某公司負責施工的國際社區項目建設工地從事門衛工作,月薪2200元。門衛室是兩名保安一組,24小時不離人,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內,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購買煮制。2015年3月15日上午9時20分許,黎某到農貿市場購買菜、肉等生活用品后,步行返回其工作崗位途中被鄭成駕駛的轎車撞倒當場身亡。交警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由駕駛員鄭成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2015年11月25日,黎某的配偶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其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于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界定“因公外出”和“工作原因”的標準,不能狹義機械理解,除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以及傷害后果是否與工作有較為直接的因果關系外,還要結合工作崗位的具體情況和職工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須事項綜合予以考慮。該案中,經庭審查明和相關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可以認定黎功工作的門衛室是兩名保安一組,24小時不離人。兩名保安一人值守,另一人買菜做飯,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履行門衛工作職責,是對門衛工作的合理分工。吃飯、休息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也是繼續正常開展工作的前提。該案中,黎功住在工地的工棚內,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購買煮制,交通事故發生在其購買做飯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點范圍內,買菜做飯是職工為解決合理必須的生理需要的行為,是門衛工作的合理延伸,應當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在此期間遭遇車禍應視同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撤銷案涉《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相關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三)典型意義
依法保護弱勢勞動職工系《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因此,對于工傷認定,除傷害后果是否與工作有較為直接的因果關系外,還應綜合考慮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須事項,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結合具體案情,若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解決必須的生理需要,因而遭受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典型案例二
勞動者以曠工的方式拒絕單位合理崗位調動,單位有權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內部規章制度等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楊某入職并與某制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崗位責任書,合同、崗位責任書均明確約定楊某崗位為車間生產。同年12月,該制造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了《員工守則》,具體條款張貼在該公司的公示欄處,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秵T工守則》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處罰規定: “員工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期間1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連續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016年3月,楊某所在車間因該公司生產所需關閉。制造公司將楊某從原車間調往另一車間工作,崗位仍為生產。楊某已領取新的門禁卡后,未再上班。之后,制造公司作出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將楊某除名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職工代表大會。之后,楊某以制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制造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駁回楊某的仲裁請求。楊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制造公司確有因生產需要車間停產、工段逐步關閉的客觀原因,將楊某從原車間調往其他車間的事實。首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有明確約定,即“乙方同意根據本人技能情況,服從甲方的崗位調整和安排”。雙方簽訂的《崗位合同書》也明確約定楊某擔任工作崗位為“生產”。也即,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崗位合同書》,制造公司有根據約定合理調整楊某工作崗位的權利;其次,楊某原崗位雖與新崗位不完全相同,但均為生產崗位,與《崗位合同書》載明一致,且該案并無證據證明上述崗位在工作量等方面存在重大區別。綜上,制造公司因生產經營客觀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崗位合同書》約定,調整楊某崗位系合理調整。楊某以此為由拒不到崗也不到單位的行為應認定為曠工。制造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員工守則》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處罰作了明確規定,且根據制造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公證書等,能夠證明該《員工手冊》系制造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公示。因此,制造公司根據楊某連續曠工的事實,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解除與楊某勞動合同具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系合法解除與楊某勞動合同。制造公司無須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楊某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